未取得法學學士學位者仍可擔任律師

10月19日上午,司法部長黃清松代表政府向國會提交《律師法》(修訂)草案,其中提出一項值得關注的建議:持有法學碩士或博士學位,但未取得法學學士學位者,仍可成為律師。若該草案獲得通過,進入該行業的大門將大幅敞開,甚至曾修讀經濟、金融或醫學的人士,也有機會透過攻讀研究生課程轉向法律領域。法律學士學位原本被視為律師培訓歷程的基石,因此在新的標準體系中,其角色將面臨不小的質疑。

不僅如此,草案還提議將成為律師的程序從四步驟簡化為兩步驟。原先對實習成果的考核及執業證書的核發,將改由一場全國性考試取代。紙面上,精簡流程或許有助於減少手續,但問題絕非單純計算能省去多少步驟。因為律師這份職業,不僅需要一張光鮮的學位證書或通過考試的能力,更需要紮實的基礎知識、執業技能以及對法律的責任感。

若草案獲得通過,值得探討的問題不僅在於誰具備從業資格,更在於如何確保專業素質。門檻或許可以放寬,程序或許可以簡化,但民眾對律師的信任,絕非靠簡單的算術就能建立起來。唯有在精簡流程的同時堅守職業標準,改革才真正具有意義;而非讓公眾憂心忡忡,質疑成為律師的道路是否正以過快的速度縮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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